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ChangZhou Association of Integrative Medicine)
第二条 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地方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由本地区热爱和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西医结合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我市中西医结合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从事中西医结合的科技工作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中西医结合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营造健康和谐的学术氛围,提高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25号)。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学术交流,传播最新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培育中西医结合特色专科,发挥引领作用。
(三)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及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
(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承办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向党和政府反映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六)从事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咨询和开发推广。
(七)培养、发现和推荐中西医结合人才,表彰、奖励在中西医结合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人员。
(八)鼓励和组织会员开展中西医结合及有关学科的继续教育,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医学科学知识。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
1.全市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1.中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中西医结合医师、中医师、医师、药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助理工程师、技师及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管理工作者及领导干部。
4.海内外热心于中西医结合工作并自愿赞助本会工作者,经二名会员推荐,理事会通过,可以接受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个人或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七)有权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习资料;
(八)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信息发布,省内外、国内外考察、学习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普和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提案和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中西医结合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
(二)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医药企业家和优秀中青年代表。
(三)新任理事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理事年龄不超过65周岁(按推荐时年龄计算,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和上级委派任职的,不受上述年龄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 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向常州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常州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二)捐赠或奖励;(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常州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州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常州市民政局核准。常州市民政局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后,报常州市民政局审查。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常州市民政局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2024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